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车间4台裂解炉正在生产,化学塔上端管道有二处破埙,破埙处废气外溢,二级化学塔配套药剂桶内无任何物质,湿式静电除尘器未通电且管道断开,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呈板结状,导致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1.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环管理员曾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车间主任汪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云某某的身份、安环管理员曾某的身份、车间主任汪某某的身份;
2.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份、厂区除尘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的基本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情况;
3.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2月5日对你单位总经理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安环管理员曾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单位车间主任汪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5.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相关文书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改正情况做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