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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装置仅有2片过滤棉5家企业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通报

时间: 2024-07-30 08:35:18 |   作者: 催化燃烧设备

  今年以来,江苏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持续运用走航车、无人机、便携式检测仪等现代化执法装备,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精准水平,着力提升和改善区域。现公布2023年大气第五批典型案例。

  3月13日走航车走航时发现异常高值,监测显示VOCs峰值浓度约623微克/立方米,主要污染物为二甲苯,浓度约151微克/立方米,污染源为该单位车间橡胶生产废气。随车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做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热水袋生产,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硫化车间西侧有多个窗户未能关闭或无法关闭,造成部分硫化废气无组织外排。

  3月1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核查,确认该硫化车间西侧墙体有2套排风扇,排风扇下方有4厘米左右缝隙,负责人陈述因当日温度较高,工人自行将排风扇百叶窗打开通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立案查处。

  通过走航车巡查的方式能够及时发现企业涉嫌违法问题,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提升问题发现效率,也能帮助企业提高环保法律意识。

  3月1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持便携式VOC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对西湖街道建新路北侧厂区进行巡查,发现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附近VOC数值较高,立即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粮油仓储设备制造,在车间较隐蔽处有已完成刷漆正在晾干的工件,及油漆桶、喷枪、油漆刷、喷漆架等工具和残留的喷漆刷漆痕迹。现场喷漆处、刷漆处均未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此违法行为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利用便携式检测仪,执法人员可以更加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让排污单位了解污染状态,对照相关法律条款,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也更加具有说服力。

  3月30日接到关于该公司涉嫌违法问题查处交办单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碱液喷淋塔的喷淋口发生堵塞,未及时调整工况和抢修,且因工人疏忽,喷淋塔碱液池未及时补充碱液调整PH值,导致3月29日焚烧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其中最高小时均值折算值为6:00的1689.876mg/m3,超过国家标准(300mg/m3)300%以上不足500%。该公司在省平台数据标记为调试,实际状况为正常生产。

  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氧化硫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应予以处政处罚。2023年3月31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字[2023]05-49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该公司因人为管理原因未添加药剂,造成焚烧炉废气污染物超标,该案件发生在大气应对管控期间,是通过在线监控问题线索交办、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实施查处的案件。在今后的用电监控和在线监控数据核查的执法过程中,必须紧盯数据、严格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在线监控弄虚作假等新型环境违法行为。

  4月1日,省厅异地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3号车间精密锯开料工段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精密锯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脱落,车间门窗敞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呈无组织排放。我局跟踪调查,发现该公司精切工段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损坏,导致精切工段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停运。

  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江都生态环境局已对企业涉嫌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该案中现场检查时企业精切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在生产过程中污防设施损坏后企业应当立即停产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并对污防设施进行检修,但工人环保意识欠缺,企业疏于管理,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案具有一定典型性,能够起到良好教育和警示作用。

  4月3日晚江苏卫视时空报道《扬州邗江:大量污水直排入河乡镇交界处成监管死角》。4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办理环评和验收手续;印刷生产线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仅有2片过滤棉,未填充活性炭,注塑、拉管生产线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该公司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4月4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印刷、注塑、拉管生产线用电箱实施了查封。该公司塑料制品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塑料制品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予以处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予以处罚。2023年4月6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扬环改字[2023]05-58号、扬环改字[2023]05-59、扬环改字[2023]05-60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别依法立案查处。

  该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主要特点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多,环境影响较大,该公司多条产生有机废气生产线未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印刷生产线虽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未填充活性炭,废气等同无组织排放,对该类型的企业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应查尽查,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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