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加工)活动。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在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加工)活动。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逐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通知》(桂林用发[2006]6号)三“严格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保护和节约世界资源、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限制发展高耗材、低效益、规模小的木材加工公司。严控与林浆纸一体化争资源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的审批,今后凡不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布局的利用木材加工项目不予核准建设,新建利用木材加工项目要达到一定规模、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布局,并配套建设有相应的原料林基地。(一)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单线万立方米/年及以上,高中密度纤维板单线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万立方米/年及以上);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单板厂等木材资源消耗企业,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相当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新建消耗1万立方米木材资源的企业,要相应建设1万亩以上工业原料林基地,依此类推;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5、符合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统一格式);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通知书;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5、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由林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7、报市级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初审意见;8、报自治区审批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审核意见;9、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10、提供单位和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合同(协议)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柳政通字[1997]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竹经营加工管理的通知》“二、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木、竹材经营、加工业户、商贩,一律搬迁到市商业网点市场建设办公室批准开办的木材市场内经营、加工,实行规范管理:(一)在马路边、居民住宅区摆卖木、竹材,乱搭建木、竹加工厂(场),影响市容市貌的;(二)木、竹木经营、加工厂(场)无防火及其他安全设施的;(三)木、竹材加工厂(场)距离住宅区不到100米,生产噪音及散发有毒气味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四)木、竹材加工厂(场)场地不足500平方米的零星加工点;(五)经营原木(竹)、原条、薪材、木制半成品(方条、木板)的。”
1、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单线万立方米以上,刨花板单线万立方米以上,高、中密度纤维板单线、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单板厂等木材资源消耗企业,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新建消耗1万立米木材资源的企业,要相应建设1万亩以上工业原料林基地,依此类推;
3、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和设施,原则上要进入木材市场;
4、经批准在木材市场外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一定要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中木材加工场所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5、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等)
8、报自治区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市级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10、提供单位和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合同(协议)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在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收购、销售、木材加工(除人造板、旋(刨)切单板、木片外)。
②、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②、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
① 、场勘察:业务人员到现场踏勘,查验地址是不是适合办理木材经营(加工)条件;
(1)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自治县林业局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材料移送业务人员,打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属市、自治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自治县林业局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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