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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执法抓典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1年第二季度第一批分表计电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2-19 17:45:23 |   作者: 光氧净化器

  为全面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强化科学技术支撑,充分的发挥指挥调度系统作用,精准锁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精准指挥调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执法检查,有效解决了以前眉毛胡子一把抓、遍地撒网式的执法检查方式。并通过指挥调度系统,整合无人机飞检、分表计电、在线监测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对公司实现了全过程实时在线监控,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现了精准打击。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以“非现场”执法手段为抓手,充分的发挥分表计电远程监控功能,通过分表计电系统线索,及时核实数据异常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精准锁定了一批我省今年第二季度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并针对查实的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2021年4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分表计电平台管理员在对系统平台做日常巡查时,发现该企业有生产用电信息,关联污染防治设施用电量较低,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三河市分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根据分表计电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依法调查取证并立案。

  通过调查该企业现场情况和询问企业负责人,该企业在正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近期上级高压用电检修,导致多次断电,在重复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后,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只有风机在运转,光催化环节未开启,负责人未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所以电量较低。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

  2021年3月1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市分局分表计电平台管理员在对系统平台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该企业有生产用电信息,关联污染防治设施无用电信息,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三河市分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根据分表计电线索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调查取证立案。

  通过调查该企业用电记录、生产记录、现场情况和询问企业负责人,因近期上级高压用电检修,导致多次断电,在重复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后,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只有风机在运转,光催化环节未开启,负责人未及时察觉缺陷,所以电量较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裁量罚款人民币为2万元整。

  清苑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分表计电系统开展远程执法巡查时,发现该企业5月3日-5月4日用电异常。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5月3日-4日正常生产,但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同步开启,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经查,该企业因布袋除尘器故障工人未及时发现,导致布袋除尘器在未开启的情况下生产了10个小时。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保定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4月21日,莲池区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分表计电系统发现保定市某管业有限公司用电异常。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企业用电信息、询问企业负责人和现场检查勘验,发现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治理设施4月21日由于插头线路损坏导致未正常运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莲池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并参照《保定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

  根据河北省涉气工业企业分表计电系统6月3日19:00-20:15分显示该区分表计电出现异常报警。2021年6月10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桃城区分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核查,该厂1#2#脱硫罐在6月3日19:00-20:15分正在生产,该厂喷淋塔、活性炭治理设施、光氧机分别安装了控制电源,由于一名工人操作失误只开启了喷淋塔、活性炭治理设施电源,导致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设备在该时段未开启,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厂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根据衡水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认定应处罚款2.1万元,衡水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21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按分表计电异常工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分表计电APP,该单位2021年5月21日0:00-7:00拉挤生产线生产设备有负荷,配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负荷为零。据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樊某介绍,5月21日总闸发生跳闸事故,工人完成总闸合闸操作后即开工生产,未对拉挤生产线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造成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停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检查情况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业污染源分表计电系统截屏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裁量计算,裁量认定:情节较重,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并于2021年5月24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2021年4月10日,邢台市分表计电系统推送清河县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电炉开启,电炉/压机除尘风未开启问题,清河县分局立即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分表计电报警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气由布袋除尘器+光氧一体机+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外排,因配电柜内电路过载熔断保险丝原因,企业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光氧一体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并于2021年4月10日15时20分至15时40分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做笔录,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清河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立案,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裁量,于2021年5月2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万元。

  2021年5月4日,邢台市分表计电系统推送河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异常报警信息,随即清河县分局立即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分表计电报警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生产车间正在密闭状态下生产,企业人员未及时巡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企业时发现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于2021年5月4日15时40分至16时20分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做笔录,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清河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立案,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裁量处以罚款5.2万元,并于5月2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5月30日,复兴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工业污染源分表计电APP,调阅河北某紧固件有限公司分表计电历史记录,发现该单位5月2日至5月10日部分时段提前生产,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和现场核实,该单位确实于5月2日至5月10日部分时段提前生产,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于5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措施的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该单位发现违法行为后自行主动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2021年6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万元。

  2021年3月12日,根据分表计电推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邯郸某印务有限公司检查,推送内容显示,该公司1、2号印刷机光氧净化器于13时30分至14时未正常开启,执法人员15时40分到达该企业时,发现,因设备跳闸光氧治理未正常开启,涉嫌VOCs治污设施未运行,导致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排。执法人员当场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因该企业未及时有效地发现设备跳闸,无主观故意,排污量小,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且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对该企业立案处罚2.6万元。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加强“非现场”执法手段在日常执法中的实践运用,充分发挥分表计电远程执法手段优势,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和智能化,为精准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强力科技支撑。

  原标题:《“非现场”执法抓典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1年第二季度第一批分表计电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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