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我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自动实施方案》,集中力量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加强部门协助,强化联动措施,利用大数据等“人防+技防”手段,摸排犯罪线索、跨省追踪溯源精准查办大案要案。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请各市州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
案件特点:该案为通过行刑衔接、多部门联动,合力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7日接群众投诉,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龙光桥街道进港村崔某油罐存储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油罐存储点存有3个油罐,罐体存储容量为20吨/个。经调查,崔某于2021年2月26日用自来水对油罐进行清理洗涤,在清洗过程中,崔某将罐体下方放油阀打开,让油水混合物自行流出,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该公司雨水沟,流入周边沟渠,油水混合物经进港村农田灌溉渠流入八尺塘,最终排入外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崔某所倾倒的油水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01-08)。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评估,本次事件的空间影响区域为排放点排水下游农田灌溉渠、八尺塘等约4.6KM的渠道范围,以及永红闸兰溪河侧约60米河道范围。鉴定评估核算的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包括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损失共计61.8145万元。
处理结果:2021年6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崔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61.8145万元,其行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将该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2022年4月24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经营管理油罐存储点,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依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致使公私财产损失61.81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崔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1.行政司法联动,共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法院审理查明,崔某倾倒柴油清洗废水造成生态修复费用和应急处置费用共计61.8145万元,其非法处置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及时响应生态赔偿机制。崔某柴油清洗废水污染周边水域,最终汇入兰溪河,两岸多为水稻育种农田。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河底受污染水生植物清理需进行人工清理和机械清理,河底需进行清淤疏浚工程,泥沙清理量达到1863m³,清理淤泥有必要进行干化,干化需另行建设干化池,水生生物生态修复面积为1380㎡。生态环境损害后修复费用巨大且耗时漫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民事诉讼一并进行了审理。
3.市县乡联动,合力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在发现案件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在调查阶段,街道给予了环保部门极大的支持,案件经环保部门审核后移送司法机关的过程中,部门之间协调迅速,该案件在短时间内锁定嫌疑人,固定犯罪证据,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
案件特点:该案为跨省追踪溯源,多部门联动,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3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受理群众举报,渌口区龙潭镇发生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对环境造成污染案,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污染严重,渌口分局迅速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应急响应。渌口区人民政府格外的重视,成立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局、交通局、龙潭镇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事件安全处置。同时,区政府要求各镇举一反三开展排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抽调精干执法人员和警力组成铝灰倾倒案件专案组。案件办理中,专案组相继于6月15日在渌口区朱亭镇联合查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案;于7月1日再次在渌口区龙潭镇联合查获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案。多地倾倒的铝灰量合计约97吨,被铝灰污染的土壤合计约210吨。由于案件复杂化,渌口区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专门调度会议,确定启动应急处置方案。专案组经过一个月的溯源调查,远赴广东清远进行核查取证,查实了该铝灰为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该铝灰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8,废物代码为(321-026-48)。经调查,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以来将该铝灰交由无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处理,而持有第三方单位委托函的自然人毛某擅自将该铝灰通过网上“货拉拉”平台,以货物“煤灰”的名义交由货车司机运往株洲市渌口区非法倾倒,倾倒量约97.4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6.13铝灰对环境造成污染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对毛某等8人实施逮捕,并于2021年7月20日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处以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所需处置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150万元。该公司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处理,及时缴纳罚款150万元,主动磋商和赔偿,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94.577万元。渌口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并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由第三方治理公司严格按照修复方案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目前,三处铝灰倾倒点生态修复工作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022年6月29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清远市某铝业有限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单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毛某等八人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的违法来得到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跨省多部门联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现场核查研判案件复杂,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取得了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支持和区委区政府的格外的重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该类型的多起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进行会谈和磋商,共议该类案件应急处置联动、生态环境修复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等工作,为办理该案件提供有力保障,以此来实现了现场处置快速有效、科学合理,防止了事态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
2.办案手段创新。该案办理过程中,专案组完成调查取证后,第一时间冻结了企业银行账户资金,为后续铝灰处置和生态修复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专案组人员运用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倒逼货车司机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事件经过。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同时注重生态境保护,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成磋商,大幅度的降低了行政和司法成本。
3.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到企业检查、调查询问等机会宣传固态废料管理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带企业负责人到损害现场查勘,到处置单位了解安全处置进展等等,使得涉事单位从根本上认识到自身错误的严重性,从而配合调查处理,接受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案件特点:该案为利用大数据分析,摸排犯罪线索,跨多省多部门联动,公安、检察院提前介入合力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日,湖南省郴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本市北湖区下湄桥铜坑湖曹家组的郴州市某某仓储部6号仓库内(以下简称6号仓库)堆放大量疑似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并有破碎机、铲车、叉车等大型生产作业设施设备,现场亦有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处置作业痕迹。执法人员对货主李某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李某承认其从事了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和拆解处置经营活动,本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堆放在6号仓库的货物为其拆解后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含铅塑料沾染物;同时,郴州市北湖生态环境监测站对6号仓库周边沟渠的废水及沉淀物进行采样,并委托湖南省湘南地质勘察院实验测试分院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沟渠沉淀物为危险废物。2021年9月6日,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货物(废铅板、废铅膏343.19吨,含铅塑料沾染物18.61吨)和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并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经调查,李某等人形成的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利益链条错综复杂涉及多个省份,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和检察院联合调查组决定深挖彻查,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彻底摧毁该非法链条。2021年10月18日至2022年3月,执法人员远赴广东、海南、云南等省市,分别从湖南郴州、广东揭阳、广东汕头、海南三亚和云南盐津县抓获嫌疑犯9名;同时,广东梅州、广东佛山、安徽界首和河南周口的6名嫌疑犯主动投案自首。经公安、检察、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作配合,提取、分析关系人基础信息数百人,分析电话、微信、银行流水、行动轨迹达数万条,该非法链条成功告破。该案涉案废铅蓄电池达5000余吨,涉案金额4100多万元,涉案废铅蓄电池来源涵盖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河北、湖南共6省10余县市。
处理结果:李某非法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900-05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北湖分局,并邀请北湖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
2022年6月21日,李某等5名嫌疑犯被北湖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对李某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案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初步评估金额为171万元,下步将对8名嫌疑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涉案危废量大,环境污染严重。嫌疑犯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各地大量收购各种各样不同型号废铅蓄电池,仅在半年时间内,就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达5000余吨,排放的废酸液、重金属及含硫废气对周边生态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检测结果为贮存仓库周边沟渠沉淀物为危险废物。
2.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衔接成果。李某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案,呈现出地域广、犯罪隐蔽、专业性强、发现难、网络性强、取证难、对环境污染严重等特点。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及其相关证据移送给公安部门,第一时间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侦察工作,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高度配合、通力协作,深挖彻查依法铲除了涉及6省10余县市的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链条,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成果。
案件特点:该案为通过行刑联合工作机制,采用“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1年8月1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自夜间11点开始,散发出一股浓烈的类似液化气的气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发现河洑镇白鹤村开明农庄附近池塘内的水散发出刺激性恶臭味,东北角水面呈现土黄色,其余水面呈浅褐色并有白色漂浮物,水面有大量油污及死鱼,东北角有倾倒废液痕迹。经查,该非法倾倒行为系王某所为,当事人王某非法转运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洗釜废液32.71吨倾倒于武陵区河洑镇白鹤村开明农庄旁一水塘边。2021年9月4日,常德市局与常德市武陵区公安局成立联合执法调查组赴广东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进一步查清了王某倾倒的废液为广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洗釜废液(液态丙烯酸树脂、液态聚酯树脂)。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通则》,该洗釜废液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3,废物代码分别为生产废液(265-102-13)、设备清洗液(265-103-13),危险特性为T毒性”。本次环境影响区域为废液倾倒池塘区域约3000㎡ , 对池塘水体及底部表层底泥均造成污染。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8月2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武陵分局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武陵分局,2021年8月25日公安武陵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案立案侦查。2022年1月,武陵区政府与广东新材料公司签订了生态损坏赔偿协议,截至目前,环境损害量化共计1254.8118万元已全部赔偿完毕。2022年2月25日由公安武陵分局将案件移送至武陵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从实践看,“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占比很高。但如何认定不明物质是否属于危险物质,一直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办理的难点。如果单纯依靠鉴定来做鉴别,则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本案中,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非法排放的物质联合溯源调查,充分运用技侦手段,快速查清违法事实。该案件利用“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联合工作机制,探索出“线索移交”与“案件移交”相结合的复合侦办模式,充分的利用环保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能力,通过特征因子比对、痕迹追踪、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迅速锁定嫌疑人和涉事单位,并通过查阅产废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了解了废物的产生过程、产生工艺和环节,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出具了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件特点:该案为运维人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排污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宁远分局对宁远县某垃圾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该垃圾填埋场由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运行管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湖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填埋场存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校准校验记录本与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电子存储记录中校标信息不一致、多次使用低于设备检验测试下限的质控样浓度进行仔细的检测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询。
经查,从2021年8月底至2021年11月初,运维人员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质控样测定,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废水水样COD、总磷、总氮、氨氮和pH值等监测数据直接抄写至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与校验记录本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运维人员还存在未对质控样留样、保存、记录原始数据的行为,导致没办法对监测结果做复核和溯源其真实性。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结合该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排污单位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0万元,并将有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一是充分运用非现场和现场执法手段。执法人员紧盯在线监控数据和台账记录,全面、细致查找违法排污线索,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精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进一步督促排污企业增强了法律和法规意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本案依法查处,进一步强化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三是警示和提醒排污企业或第三方运维公司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双方因订立民事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抗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因有偿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运维,就一托了之,放任不管。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信用受损等法律后果,仍应由排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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